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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

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1162号),《指导意见》围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决策部署,立足指导红线划定工作,推动建立红线管控制度,明确了加强红线管控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管控内涵、指标设置、管控制度和组织实施。

《指导意见》指出,统筹考虑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等基本国情,根据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合理设置红线管控指标,构建红线管控体系,健全红线管控制度,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指导意见》提出了红线管控的内涵及主要指标设置,要通过划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指标约束,将各类经济社会活动限定在红线管控范围以内。设定资源消耗上限,合理设定全国及各地区资源消耗“天花板”,对能源、水、土地等战略性资源消耗总量实施管控,强化资源消耗总量管控与消耗强度管理的协同;严守环境质量底线,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与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充分衔接,分阶段、分区域设置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根据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保持自然本底、保障生态系统完整和稳定性等要求,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以及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领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有效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

    《指导意见》要求,从建立红线管控目标确定及分解落实机制、完善与红线管控相适应的准入制度、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实施监管、加强统计监测能力建设、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建立红线管控责任制等6个方面,加快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责任追究的红线管控制度体系,并对加强红线管控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工作重点、鼓励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