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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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

 

建设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4]96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原则同意《浙江省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思路与框架。为做好浙江省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切实做好《方案》的组织实施,明确工作分工,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方案》确定的战略定位、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先行示范区建设,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将《方案》实施纳入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合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跨区域重大问题。

  二、请协调湖州市人民政府,把实施《方案》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探索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高度融合的实现路径,在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确权登记、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推行市场化机制、资源产出率统计、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先行先试,深化改革创新,完善政策机制,为本地区乃至全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积累有益经验、探索有效模式、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能,指导浙江省做好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方案》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浙江省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