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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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具体职责:

(一)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承担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拟订年度工作安排并推动实施,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资源节约年度计划。

(四)拟订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应由我委承担的有关职责。

(五)研究提出环境保护政策建议,负责委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和推行清洁生产的规划和政策,指导拟订相关标准。

(六)提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相关领域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中央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以及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有关领域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国家财政性补助投资安排建议;审核相关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组织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负责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全社会节约资源和可持续消费相关工作。

(八)组织开展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宣传工作。

(九)组织开展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处级机构:

综合处、综合协调指导处、节能处、节能审查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处、循环经济发展处、综合利用处、环境保护处、节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