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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

暂行办法》印发实施

 

8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河北省境内用煤项目的煤炭替代来源与替代量计算、替代方案与审查、监督管理等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动大气污染治理和产业转型升级,《办法》提出,用煤项目替代实行区域和行业差别化政策,在区域差别上,将地区系数与空气质量排名挂钩,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替代系数最低为1.2,按上年度全省空气质量从好到差排名,依次增加0.05,全省倒数第一城市替代系数达到1.55;在行业差别上,将国家鼓励的现代煤化工项目的原料用煤替代系数、热电联产等集中供热项目的系数定为1.0,其它六大高耗能行业系数定为1.2。为确保全省完成削煤目标任务,《办法》明确,用煤项目当年完成的用煤替代量不得抵顶年度削煤任务。

今年以来,河北省先后出台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对节能减煤重点工作做出了部署,健全了法规支撑,构建起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将对河北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起到重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