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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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再制造单位质量技术

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3]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再制造试点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发改环资[2010]911号)和《关于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2170号)的要求,结合再制造试点工作进展和验收总结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组织制定了《再制造单位质量技术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再制造单位质量技术控制规范(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