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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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表彰

全国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发改环资[2012]3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厅),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
    “十一五”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完善法律法规、创新政策机制,推动循环经济从理念变为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各有关单位开拓创新,践行循环经济理念,涌现出一批发展循环经济的典型企业和园区。为表扬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加快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将北京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等76个企业和园区确定为全国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
    各受到表彰的企业和园区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创新,提升装备水平,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延伸产业链条,构建完善的循环经济产业体系,提高资源产出率,继续为全国其他企业和园区的循环经济发展做出表率。各受到表彰的单位可在适当位置标注“全国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标志(标志式样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展循环经济”栏目下载,网址:www.ndrc.gov.cn)。
    各地要通过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全国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的宣传和推广力度。
    附件:全国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