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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公布施行

 

7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并于2016101日起施行。《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山东省循环经济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对于依法促进山东省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我国第一部以“循环经济条例”名义冠名的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共654条,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结合山东省实际,从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保障措施等几个方面设定了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起草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注重以下几点:一是一致性。严格依照《循环经济促进法》进行制度设计,对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作了衔接性规定。二是创新性。对《循环经济促进法》比较原则但未作具体规定的内容,如化肥和农药减量化、再生水利用等作出规范,增加了制度的约束力。三是可操作性。把山东省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总结提炼为法规条款,体现了从实践中来又到实践中去,示范性、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